根据《物业管理服务条例》(《物管条例》),物业管理业监管局(「监管局」)须备存:
a) 物业管理公司登记册;
b) 物业管理人(第1级)登记册;
c) 物业管理人(第2级)登记册;
d) 临时物业管理人(第1级)登记册;及
e) 临时物业管理人(第2级)登记册。
备存该等登记册的目的是为使公众人士能确定:
a) 某业务实体是否属持牌物业管理公司;
b) 某名个人是否属持牌物业管理人或持牌临时物业管理人;及
c) 持牌物业管理公司、持牌物业管理人或临时物业管理人的详情。
登记册内载有的资料不得用于与登记册的目的无关之目的,使用所提供的资料须符合《个人资料(私隐)条例》(第486章)的规定。
任何人在缴付订明费用(每次要求$100及每页A4纸$2或每页A3纸$4)后,可从监管局取得登记册的整份或部分(相关的持牌物业管理公司(如不属公司)、持牌物业管理人或持牌临时物业管理人就违纪行为或《物管条例》所订的刑事罪行的定罪纪录(如有)的部份除外)的复本。
网上版本登记册载有大部份原版本登记册的内容,方便公众查阅。原版本登记册可于本局办事处免费查阅。